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7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参与主体了解、学习相关规定,陕西证监局以知识问答方式将有关内容编辑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1.什么是期货交易?
答: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期货交易有哪些主要特征?
答: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集中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标准化合约的条款一般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交易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时间等,其中价格一项无法事先约定,需要通过交易形成。
3.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4.哪些场所能进行期货交易?设立期货交易场所需要批准吗?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5.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谁负责查处?
答:根据《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6.设立期货公司由谁审批?
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7.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由谁审批?
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8.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否需要审批?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
9.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由谁负责查处?
答:《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10.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提供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其期货业务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11.期货公司的股权能否随意委托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
答:《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否则,依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期货公司能否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
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3.期货公司能否从事自营业务?
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否则,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4.期货公司能否为他人提供融资?能否对外担保?
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否则,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5.期货公司能否作获利保证,承诺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否则,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6.哪些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答:《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否则,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7.能否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否则,依据《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8.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由谁核准?
答:《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19.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1.什么是期货交易内幕信息?
答:《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2.哪些人是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答:《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3.期货内幕交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4.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5.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上述行为,依据《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6.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上述行为,依据《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哪些人做出市场禁入的决定?
答:《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28.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来源:陕西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