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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or Relations

以股票、股权投资为道具的非法集资形式及定罪处罚

近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某有限公司“代表”以公司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为名,以“撒网式”电话、邮件的方式给投资者推荐该公司“自然人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定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条件,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即将海外上市的消息及所推销的“自然人股票”并承诺“投资收益稳定,以发行价5美元认购,上市后股价最低8美元,收益率最低60%”均为虚假宣传,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其行为违反了银行、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吸收资金”所规定的集资诈骗。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非法集资活动其经济损失,应由自己负责和承担。

陕西证监局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非法证券、集资诈骗活动花样翻新,欺骗性强,投资者要进一步增强识别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切勿相信各种虚假宣传,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谨防受骗上当。

 内容来源:陕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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